第二,少数民族干部遭到迫害。“文革”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大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干部甚至普通群众,被扣上“走资派”、“民族分裂分子”、“特务”、“叛徒”、“里通外国”等罪名而遭到迫害,很多人含冤逝世。因此,五大自治区中只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革委会主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担任;自治州、自治县的负责人也大都由汉族担任。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自治权利遭到践踏。在经济帮扶方面,文革时期不但没有出台新政策,连原有的优惠照顾政策也停止执行甚至被明令取消。在教育文化方面,民族院校被迫停办,民族中、小学也大都停办或改为普通学校,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大幅下降。在日常生活方面,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被视为“四旧”而加以横扫,民族特需用品和工艺品的生产被视为“封、资、修”而遭取消;大批寺庙、宗教设施与用品被捣毁或改作他用,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被迫转入地下。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和区划再次遭到随意变更。“一月风暴”以后,绝大多数民族自治机关被夺权,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有的自治州被划归地区领导,其原辖各县都由地区直接领导。这不仅在实际上降低了这些自治州的行政地位,而且使它们徒有“自治”空名。1969年7月,在“战备”名义下把内蒙古自治区的“东三旗”和“西三旗”划给相邻省区。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在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由于“两个凡是”延续了“左”的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民族区域自治同其他工作一样,出现了两年徘徊的局面。直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民族区域自治终于迎来了恢复和完善的春天。为了贯彻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于1979年4月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开启了恢复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思想的错误指导,民族工作为阶级斗争所掩盖或替代;民族区域自治被视为“人为地制造分裂”、“搞独立王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全面破坏,实际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一)实现了对民族区域自治认识的三次飞跃
三、全面倒退时期(1966—1976年)
第一,文革初期的串联、夺权和武斗造成了民族地区的持续动荡和全面失序。如红卫兵串联引发了新疆的全面动乱。上海造反派1967年1月刮起的夺权风暴席卷全国,并导致了大规模武斗。随后,大规模武斗升级为“全面内战”。这不仅使民族地区迅速陷入混乱和瘫痪状态,而且出现了不少人员伤亡。
四、恢复完善时期(1976年至今)
第五,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出现大倒退。“文革”爆发后,不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完全停止,而且已有的成果也遭到严重破坏。这集中体现在极“左”思想指导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之中。一方面,1975年宪法删去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重要条款。如,它删去了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硬性规定,不仅从根本上动摇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而且在实际上认可了对民族自治地方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随意变更。再如,它删去了关于“自治权利”的具体条款,使民族区域自治名不副实。另一方面,1975年宪法确认了“革命委员会”取代民族自治机关、“农村人民公社”取代“民族乡”的事实。这不仅是对政权名称的改变,实际上还剥夺了聚居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
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极“左”的政治狂热有所降温。197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宁夏固原地区工作座谈会,开始认识到极“左”路线对民族工作造成的危害,重新提出“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1973年1月,毛泽东发出了关于“民族政策再教育”的指示。但是,在没有改变“左”的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文革”后期对民族政策的落实是极为有限的,主要停留在一些具体措施上。如,恢复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对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以及少数地方民族工作机构等。
第六,各级民族工作机构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大、政协和统战部门都停止工作、受到批判甚至被明令取消。196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分别决定:人大和政协会议不定期延期召开。此后,全国人大和政协出现了八年零六个月没有召开一次会议的不正常状态。1966年8月,中央统战部被打成“修正主义司令部”。1969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正式撤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的民族事务机构也被撤销、裁并,从事民族工作的干部大都下放农村或进“五七”干校。